2010-04-02 00:00
陳冲:二次金改爭議股權 可信託
針對不法金融併購案,金管會主委陳冲昨(1)日提出新解。他說,將有爭議的股權交付信託,是可以考量的方式。
他並舉例,例如中信金持有兆豐金股權,已全部交付信託,且將信託財產處分權交給財政部,中信金只剩下名義上的所有權。這種作法外界都可以接受。
陳冲說,現行法令沒有任何規範,因此二次金改弊案牽涉的金融機構,股權願不願意交付信託,還要看當事人意願。
台新金併購彰銀、開發金併購金鼎證,取得股權後,台新金已指派彰銀董監事、並取得經營權;開發金並未取得金鼎證經營權,但對股票有處分權。
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立委邱毅提出的「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」。邱毅主張,金控違法或不當取得被併購公司股份,經金管會移送檢調或經檢調單位起訴者,二次金改善後處理小組就須採取作為,包括解任涉案經理人、限期處分被併公司股份、禁止取得被併公司經營權及董事席次和回復原狀等。
邱毅建議,金管會應該先將金控公司不法獲得的股權權利凍結,例如不能行使表決權等。
據了解,金管會對邱毅提出的條例,態度相當保留,傾向在依照現行法規的架構下,處理相關善後。陳冲說,現行法令架構,已經有損害賠償機制,當事人可以提出主張,要求回復原狀、損害賠償;如果無法回復的話,當事人也可以採取假處分。
據了解,目前偵辦中的相關併購案,民事部分還沒有人申請主張回復原狀。陳冲認為,對於問題股權,可以參採中信金處理兆豐金股權的方式,以信託處理。
他並舉例,例如中信金持有兆豐金股權,已全部交付信託,且將信託財產處分權交給財政部,中信金只剩下名義上的所有權。這種作法外界都可以接受。
陳冲說,現行法令沒有任何規範,因此二次金改弊案牽涉的金融機構,股權願不願意交付信託,還要看當事人意願。
台新金併購彰銀、開發金併購金鼎證,取得股權後,台新金已指派彰銀董監事、並取得經營權;開發金並未取得金鼎證經營權,但對股票有處分權。
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立委邱毅提出的「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」。邱毅主張,金控違法或不當取得被併購公司股份,經金管會移送檢調或經檢調單位起訴者,二次金改善後處理小組就須採取作為,包括解任涉案經理人、限期處分被併公司股份、禁止取得被併公司經營權及董事席次和回復原狀等。
邱毅建議,金管會應該先將金控公司不法獲得的股權權利凍結,例如不能行使表決權等。
據了解,金管會對邱毅提出的條例,態度相當保留,傾向在依照現行法規的架構下,處理相關善後。陳冲說,現行法令架構,已經有損害賠償機制,當事人可以提出主張,要求回復原狀、損害賠償;如果無法回復的話,當事人也可以採取假處分。
據了解,目前偵辦中的相關併購案,民事部分還沒有人申請主張回復原狀。陳冲認為,對於問題股權,可以參採中信金處理兆豐金股權的方式,以信託處理。
銀行業 | 經濟藍鈞達、李淑慧 | 點閱(??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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